2007年11月2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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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案今鉴
从清朝个案看如何入情入理
胡剑

    在我国清代的民事审判活动中,适用的规范主要是情和理,而不是法律。光绪18年(1892年)8月,四川南部县衙门受理的一起因婚姻纠纷引发的诉讼案,就是依据情与理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。
    亲家对簿公堂
    光绪13年腊月,四川南部县罐子垭乡的梁凤止经媒人介绍,与女子范四英订了婚,并相互交换了庚帖(记载各自出生年月日时的帖子)。
    不久,清政府在四川招募新兵,梁凤止被招到新疆东北部边境从军。临别之际,梁凤止对未婚妻保证:三年之内一定回家完婚。可三年过后,梁凤止未能履约。
    范四英的父亲范智荣见此情形,有了图财悔婚之念,在收了彩礼之后又以“男方违约”和“女大当嫁”为由,将其女许配给一个叫向开洲的人为妾。岂料范四英与意中人梁凤止心有灵犀,暗中把消息通报给梁凤止的父亲。梁父邀集族人借来花轿,连夜将未过门的儿媳抢回家中。向开洲唆使范智荣状告梁家强抢民女。于是,范智荣与梁廷耀这对“准亲家”反目为仇、对簿公堂。
    家书道出原委
   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梁廷耀呈上了儿子的两封书信。书信寄自新疆精河县,收件人分别是梁凤止的父母和岳父母。梁凤止在信中表达了浓浓的思乡之情,也流露了从军在外的种种无奈,并详细解释了三年不归的原因,希望岳父母能够谅解,还表示“所有令嫒每年应需布匹度用婿一面承当,决不食言”。
    审案的县令张贤符从两封书信中看出,梁凤止是一个重情义、讲信誉、有责任感的人。他知道,当事人虽向女方家人郑重承诺“三年回家完配”,并留有字据给女方,可踏上漫漫从军之路后,往往身不由己。家书中说到,梁凤止军务在身,虽数次请假终未能回乡完婚。由此可见,梁凤止未能如约完婚,并非存在主观故意,实在是“人在军中,身不由己”。
    裁决入情入理
    作为清朝基层政权的行政长官,张贤符知道,梁凤止虽一介士卒,但“稳定军心”对于巩固清王朝政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。
    在问明案情后,张贤符作了如下评判:梁凤止逾期不归自当凭媒退婚;范智荣显系贪图钱财;向开洲既已有妻不得停妻再娶;梁廷耀聚众抢人,属不知法纪。
    最后,张贤符作出裁决:“除将梁廷耀等分别责惩外,范智荣将范四英领回,再等候半年。若明年三月梁凤止不归,候至六月底方准择配另嫁;仍不准与向开洲议婚。梁廷耀亦不得藉口阻挠。着即具结完案,此判。”
    点评:作为一种适用的法律渊源,情与理的内涵是极为丰富的。它既包括国家大法、民间习惯、道德规范、儒家经义,又关联客观事物存在与发展的内在逻辑和人们的生活态度、内心情感、价值取向,还涉及具体案情等等。情理既是清代司法审判的法源之一,更是清代法律适用的价值基础。品读这起婚姻纠纷案件的相关案卷资料,可使我们窥视清代县衙的判案风格,亦使我们对“法”字思量颇多。